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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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
國小抗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
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抗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
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抗告為不合法之
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108年度台抗字
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即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以抗告不合法
為由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所提之上開事件顯無勝訴之望,揆
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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