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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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何信寬
代 理 人 吳省怡律師
相 對 人 胡憲欽
許富登
陳維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伊前向本院起訴請求退夥結算,經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783號受理(下稱本案訴訟)。惟聲請人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
扶助,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因聲請
人於本案訴訟之請求,應未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事,揆諸首
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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