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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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顏漏有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之
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
如附件修正對照表「第二次修正112年12月21日」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辦理法人登記
變更事宜,爰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
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
第63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
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於民國109年4月6日
設立許可在案,並於同年月23日於本院登記處辦理設立登記
,嗣相對人於112年12月21日第2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刪
除分事務所設置並變更主事務所址如附件修正對照表「第二
次修正112年12月21日」欄所示之第4條,並經臺北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函覆同意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
展局113年1月15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133001224號函、相對人
於112年12月21日修訂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第2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經核
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述條文,乃屬完備財團之
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亦未抵觸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此
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件:財團法人臺北市創業者共創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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