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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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山內即財團法人和諧有機農業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和諧有機農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和諧有機農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
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和諧有機農業基金會
(下稱和諧基金會)之董事長,和諧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
董事會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請求
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主管機關農業部同意
備查之公函、和諧基金會第5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條文修
正對照表、原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
件影本為證,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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