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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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謝明達即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
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之董事長,
茲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召開董監聯席會議,
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章程附件之捐助
人名冊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
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第11屆第10次董監聯席會議決
議變更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第6條、第10條為如
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其主
管機關經濟部核予許可等情,有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之法
人登記證書、112年12月19日第11屆第10次董監聯席會議紀
錄、簽到表、新、舊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中
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訂說明)及經濟
部113年1月25日經授商字第1130000482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
,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
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規定亦
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
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及附表部
分,所為修正僅係將捐助人機關名稱及捐助人名冊上之財產
總額為文字上之調整,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
,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尚毋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
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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