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新井即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係於民國87年12月4日經教育部台(八七
)社(四)字第87139471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4冊第49頁第2189號)。
茲因該財團法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教育部113年1月30日
臺教社(三)字第113001220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
基金會112年12月30日第9屆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修正前之
捐助章程、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
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
大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
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