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瑞穗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市○○區○○路00○0號(臺北業務組)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翁瑞穗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
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11
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
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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