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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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鄭仁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最近親屬同意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同意書。
三、釋明受監護人鄭馮阿足近二年每月花費之相關醫療養護支出
及日常生活費用之單據及暨製作明細表,供本院審酌是否有
處分受監護人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四、請確認欲聲請處分之不動產,是否包含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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