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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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
一、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之銀行存摺影本,作為本院裁判
時得以特定本件系爭不動產之處分之價金匯付帳戶。
二、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每月醫療暨看護費用及日常生活
費用之單據,並製作明細表,供本院審酌是否有處分受監護
宣告之人乙OO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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