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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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梅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對梅雨雲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梅雨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3年2月2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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