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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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甲OOO
代 理 人 江蘊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日本不動產相關文件應經日本國管轄之
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駐日代表處予以驗證,併提出相應之
中譯本。
二、乙OO之銀行存摺影本,作為本院裁判時得以特定本件系爭不
動產之處分價金匯付帳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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