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柔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除字第1283號聲請人莊建煌聲
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本院112年度除字第1283號除
權判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案件進行情形,有調閱卷宗內
相關訴訟資料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而就聲請人與系爭事件
之關係為何?聲請閱卷之目的為何?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3日以函文命聲請人於文到後3日內具狀補正,前揭命
補正函文業於113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有前揭
函文、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
件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聲請人既未經當事人
同意閱卷,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有何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自不符合法定要件。聲請
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