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號
異 議 人 林鴻襦
相 對 人 丹棠長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豪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異議人「林鴻儒」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鴻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