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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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慧曦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與書記官迴避,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
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
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書狀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且
聲請人莊榮兆於書狀末未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
,及補正聲請人莊榮兆之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到院,聲請人於
113年1月19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
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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