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保全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謝宜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保全證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
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