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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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王○○
法定代理人 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32年1月31日具狀聲
請法官黃珮如迴避。查,本件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
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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