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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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林俊昇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 告 余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本院民國112年度司執字第663
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余忠佑對於原告林俊昇之債權不存在。而
原告所提之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3號執行命令,係就被告余忠
佑對原告林俊昇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範
圍內予以扣押,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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