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寧靜
訴訟代理人 李峙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2,800元【
計算式:原告主張其購買系爭房屋之價格為人民幣800,000元
,以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
率4.44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