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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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王耀德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
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原告複數聲明之多數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開規定,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以會員帳號「ooFayeroo」與被告定
有「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並以遊戲角色暱稱「Shizuku優妮」為打怪練等之遊
戲行為。詎被告竟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通知原告表示終止系
爭契約,然被告終止並不合法,爰訴請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
在,並依契約第2條、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繼續履行契約,提
供遊戲角色暱稱「Shizuku優妮」遊戲服務等語,而聲明請
求:㈠確認原告以會員帳號「ooFayeroo」與被告所訂之「新
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㈡被告應繼續
履行系爭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角色暱稱「Shizuku優妮」
遊戲服務。
三、經核原告上開二項聲明均係本於同一契約關係請求履行契約
,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
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則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決之。又
原告上開二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是訴
訟標的價額以較高者定之,而不併計算之。查原告主張依系
爭契約所持有之遊戲角色依其角等級及相關虛擬道具價值約
新臺幣(下同)75萬元,有原告提出之寶物交易網販賣資訊
截圖可稽,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第一
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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