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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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元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昭綺
被 告 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允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
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
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4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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