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旅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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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呂采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阿龍等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
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需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923,214
元本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之為準,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13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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