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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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日清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勝
被 告 方繩武
楊璨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元2萬7,800元,按原告
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
.72換算,折合新臺幣為90萬9,6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
起訴前之利息2萬4,173元,共計93萬3,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2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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