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林幸蓉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
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
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利息為附帶請求
、不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