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許銘峰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9,736元(計算式:本金1,241,160元+自民國(下同)
112年8月5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7計算之利息
45,077元+自112年9月6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計算之違約金3,4
99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原告應繳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