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宇寧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張文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49,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7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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