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吳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燕嬌、財團法人世界環境教科文基金會戴仲揚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㈠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9年2
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30日止之利息109,85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下同),合計659,850元;㈡200,000元及自111年9
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30日止之利息13,943元,合計2
13,943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3,793元(計算式
:659,850+213,943=873,79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