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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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鄭郁達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
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複數聲明之多數訴訟
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
終局標的範圍,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㈠確
認原告以會員帳號「asdf0000000」(下稱系爭帳號)與被
告所訂之「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存在。㈡被告應繼續履行系爭契約,並繼續提供
系爭帳號內所有遊戲角色遊戲服務。經核原告第㈠項聲明係
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第㈡項聲明則本於同一契約關係請
求履行契約,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其訴訟標的均非
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
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決之。查與系爭帳號級別相類之「新楓之谷」網路遊戲帳
號於網路交易之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此有網路
交易平台頁面存卷可考。是本件聲明第㈠、㈡項訴訟標的價額
均應依原告所主張之系爭帳號交易價額核定為75萬元,又原
告上開二項聲明一為確認之訴、一為給付之訴,均涉系爭契
約之法律關係之效力,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是
訴訟標的價額以較高者定之,而不併計算之。從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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