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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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65,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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