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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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翁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潘文忠部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則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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