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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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陳君瑋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GOOGLE LLC、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
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
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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