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容忍修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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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廖品喬
訴訟代理人 傅煒程律師
簡剛彥律師
郭佳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妘安
被 告 陳金珠
訴訟代理人 何應松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本於侵權行為請求容許修繕(修繕費
263,780元+308,913元),第2項則主張因遭拒絕修繕、漫長訴訟
及家庭失和等等之精神痛苦之精神損害賠償(500,00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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