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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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張宜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月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應係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10
2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3年第1月1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下同
系爭分配表),被告全部之受分配金額均應予剃除,並改分配予
原告。因原告於更正系爭分配表後所獲得之利益,即為被告所受
分配之新臺幣(下同)226,778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26,7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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