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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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展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展愛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開文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王晨忠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改選董監事之股
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
無其他情形足資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利
益為何,堪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又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各請求間具選擇關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
中價額最高者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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