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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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丁原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重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6,500元,加計起訴前
之利息1,9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4,678,42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4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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