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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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金元盛企業社即許哲菘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葦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78,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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