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維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薏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8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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