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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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黃冠傑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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