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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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藍鼎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生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4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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