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返還設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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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杏鑫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亞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設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
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所請求返還標的
「PICO雷射儀器(型號:Lutronic 4D 皮秒 PicoPlus)」設備於
起訴時之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估價單等證明文件),據以查
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應查報原告「杏鑫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或合夥,並提出商業登記
資料,及補正被告亞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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