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鼎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銘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設計有限公司、蔡瑜鍹、吳秋燕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2,024,068元(計算式:1,524,068+500,000=2,024
,0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