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林貴美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吳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訴法第77-1條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04萬2,3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4萬2,3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