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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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林長炳
林樹梅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2人起訴到院。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及計算至
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2月26日之孳息、違約金加以計算之,應
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萬3796元(即本金258萬7202元,加
計利息、違約金214萬6594元,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見附件,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962元,原告2人僅繳
2萬6641元,尚欠2萬1321元。茲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
數給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件:利息、違約金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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