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焦珪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1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2萬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萬4,55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見本院卷第2
9、109、127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
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信用卡: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消費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惟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向原告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週年利率15%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自112年
7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被告累計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
下同)7萬5,184元未清償(包含消費款6萬9,978元、循環利
息4,006元、費用1,200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
即清償上開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
㈡餘額代償型信貸:被告於111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25萬元,原
告於當日撥入被告指定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7年,並約
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月4日,借款利
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8%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22%
+14.78%=16%),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
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僅
繳納至112年3月3日止之本息,其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
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本金
23萬0,225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信用貸款:被告於111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39萬元,原告於當
日扣除開辦費撥入被告指定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桂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7年,並約
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月4日,借款利
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8%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22%
+14.78%=16%),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
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僅
繳納至112年3月3日止之本息,其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
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本金
35萬9,148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未到庭陳述,僅提出具狀表示:對原告主張之債權無異
議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
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
定書、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互核相符,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請求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週年利率 期間 1 7萬5,184元 6萬9,978元 15%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3萬0,225元 23萬0,225元 16% 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5萬9,148元 35萬9,148元 16% 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