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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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簡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2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2
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
專用借據)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
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假執行之聲請,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再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
萬3,671元,及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被告應
給付原告24萬6,833元,及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嗣具狀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核屬補充法律上
之陳述,於法尚無不合,在此敘明。
四、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
證與伊簽訂貸款契約書,向伊借款180萬元,約定自111年10
月25日起至116年10月25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伊定儲利率
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3.29%計算,並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又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2條第1項
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依上開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就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於112年10月
25日清償至112年10月24日止之本息後,即未依約清償,依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第1項第4款約定,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是被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又被告112年9月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與伊簽
訂貸款契約書,向伊借款25萬元,約定自112年9月7日起至1
17年9月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
加碼週年利率9.49%計算,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而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2條第1項約定,如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就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於112年10月11日清償至112年1
0月6日止本息後,嗣於112年11月7日清償1,104元,即未依
約清償,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第1項第4款約定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尚欠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
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貸通知書、查詢
帳戶主檔資料畫面、查詢還款明細畫面、查詢本金異動明細
畫面、國泰世華對帳單、國泰世華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見
本院卷第13-73頁),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
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1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7萬3,671元 4.9%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24萬6,833元 11.1% 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附表2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7萬3,671元 4.9%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24萬6,833元 11.1% 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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