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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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訴訟代理人 劉啟貞
被 告 吳佩珈
游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即游趙蘭金於112年5月1日死亡」之記
載,應更正為「即游趙蘭金於112年5月31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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