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柒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已於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
、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可憑(本院卷第27頁、第49頁第
、第63頁、第77頁及第9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
約定自借款日起分期償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
依約還款時為12.6%),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
,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
至112年8月27日,嗣即未再清償,尚欠伊26萬8595元及自11
2年8月28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於111年5月31日向伊借款7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分期
償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2.6%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6月29日,嗣
即未再清償,尚欠伊62萬6735元及自112年6月30日起按上開
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㈢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向伊借款3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分期
償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0.6%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8月24日,嗣
即未再清償,尚欠伊2萬7456元及自112年8月25日起按上開
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㈣被告於112年5月4日向伊借款40萬9655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分
期償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0.6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7月3日,
嗣即未再清償,尚欠伊40萬3027元及自112年7月4日起按上
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㈤被告於112年5月4日向伊借款14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分期償
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0.6%)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9月1日,嗣即
未再清償,尚欠伊13萬7734元及自112年9月2日起按上開約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㈥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49頁),
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
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週年 利率 計息期間 (民國) 1 小額信貸 268,595元 268,595元 12.6%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26,735元 626,735元 12.6%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7,456元 27,456元 10.6%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03,047元 403,047元 10.6%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37,734元 137,734元 10.6%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