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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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世芳、姚水文、吳佳樺、黃湘茹間因113
年訴字第651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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