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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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游家銘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燊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謨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
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所在地登記在臺南市,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之股東
會、董事會決議不存在,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雖主張被告曾於民國108年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公司
變更地址至臺北市大安區,有令臺北市政府主管之意,故本
院有管轄權等語,惟上開變更登記已遭臺北市政府撤銷,且
尚難僅憑被告曾申請變更公司地址,即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
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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