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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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 告 邱郁雯
邱郁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
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
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
度司執字第21344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就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查被告即
執行債權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請求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
28,212,867元,及自民國90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二所示,共計89,000,2
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2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一:
編號 要保人 保單號碼 1. 邱郁珺 0000000000 2. 邱郁珺 0000000000 3. 邱郁雯 0000000000 4. 邱郁雯 0000000000 5. 邱郁雯 0000000000 6. 邱郁雯 0000000000 7. 邱郁雯 0000000000 8. 邱郁雯 0000000000 9. 邱郁雯 0000000000 10. 邱郁雯 0000000000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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