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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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楊宗憲
被 告 曾序霖
曾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序霖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2樓
之1」,被告曾忠信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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